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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青岛理工大学报考点网上信息确认通知

时间:2020-11-02    发布人:周小军    点击:[]

各相关考生: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我校报考点(代码:3756)采用网上确认方式,考生无需现场确认,考生须按照要求,按时上传各类审核材料(若不符合要求,则须按时重传),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对象

报考青岛理工大学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青岛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户籍在青岛市的往届考生。

3、工作单位在青岛的非青岛市户籍往届考生(须提供在青岛缴社保费记录或个体营业执照或其他可以证明自己在青岛真实工作身份的材料)。

除上述考生外,其他考生不得选择本报考点,否则不予确认。

二、确认时间安排

1、首次上传材料的时间:2020年11月6日上午9:0011月9日下午16:00,逾期不能上传。

2、审核不通过且需要补充材料的,重传材料的时间:2020年11月6日上午9:00至11月10日下午14:00。

3、网上审核的时间:2020年11月7日上午9:0011月9日下午16:00。

4、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确认,逾期一律不予补办。建议考生2020年11月8日前按要求完成完成各种材料的提交,以免因审核不通过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补充材料。

三、确认流程

1、考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陆网上确认系统:

1)电脑端可通过网址:yz.chsi.com.cn/wsqr/stu/登录网上确认系统。

2)手机端须使用手机自带浏览器扫描下面二维码登录网上确认系统。

2、考生进入登陆页面后,输入本人 “研招网”网上报名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 学信网账号、密码),核对本人的网报信息,务必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青岛理工大学报考点网上确认上传材料要求》(附件);顺利提交材料 后进入 待审核 状态

3、审核通过的考生网上信息确认到此结束;审核不通过的考生请根据提示内容在规定时间及时补充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四、确认结果反馈

网上确认审核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考生上传材料成功后,建议考生在我校考点网上审核确认时间内,每半天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待报名系统提示确认成功,方可完成网上确认流程。如未通过审核,应根据提示按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五、咨询电话及现场审核地址

1、确认咨询电话:0532-85071303。

2、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实现网上确认的考生,可提前申请到学校现场网上确认。届时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山东省健康绿码和报考信息,佩戴口罩,配合学校门卫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由志愿者陪同到指定场所确认,确认结束后由志愿者陪同离校,不得在校园逗留。

现场审核时间:2020年11月8日下午14:30~17:00

现场审核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市北校区一号教学楼一楼大厅

六、注意事项

1、报考青岛理工大学但选择其他报考点的考生,请按所选择报考点的安排进行信息确认。

2、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完成缴费,未交费的考生信息视为无效信息,不能参加信息确认。

3、取消已缴费报考信息、重复缴费、确认信息未完成的考生,由“研招网”统一进行退费处理,退费款项原路返回缴费账户。

4、考生为确认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因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审核结果以网上确认系统中的为准。

6、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7、考生参加考试的具体地点以考生打印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为准;本考点有关考试地点等相关安排,将于考前1周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招生信息”公布,届时请考生及时上网查看。

8、考试期间考生入场将实行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两次安检制度。除考试必须的用品外,其它物品一律不能带入考场所在楼宇,请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七、诚信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节选):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3、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节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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