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培养方案中“学术活动”相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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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激励研究生追踪科学前沿,开拓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渗透,实现学术创新与繁荣,全面提升学术水平,并使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特将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术活动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之一,计为1学分,并纳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现将相关要求、学分以及补充说明规定如下。

一、学术活动的形式

Ⅰ类:在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或校(院)研究生学术研讨会上公开作学术前沿报告。

Ⅱ类:参加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报告、专家讲座、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等。

说明:已单列为培养环节的研究生前沿课程”、“开题报告”等公开报告及课程中组织的专题讨论,不属于学术活动范畴。

类:出国学习或学术交流、参加学科竞赛。

二、认定条件

(一)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各学院(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研究生管理者应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并加强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二)学术活动以次作为计数单位,不得重复计数。

研究生在校期间,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获得1学分:

1.博士研究生公开做学术前沿报告1次,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1次;硕士参加5次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报告(博士10次及以上)。

2.研究生进行3个月出国学习或学术交流;

3.参加教育部榜单内A、B类学科竞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比赛并获奖;

4.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学术活动有补充要求的,研究生应遵照执行。

三、记录及考核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实行记录及考核制度,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

(一)记录

1.研究生在系统内填报的每条学术活动信息均需在附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国证明材料、竞赛获奖证书、学术活动记录表等。

2.研究生参加Ⅰ类、Ⅱ类学术活动,要按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表(附件1)格式记录,经导师审核签字后,作为附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项目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类别、时间、地点、主讲人(主办单位)、活动过程、内容或报告摘要、表现及收获、评价等。研究生参加Ⅰ类学术活动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和学术报告全文;参加Ⅱ类学术活动需手写记录。

3.研究生应如实记录其参加的学术活动,不得有虚构、抄袭等造假行为,如有虚假,一经发现,相应的学术活动不予承认,并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作弊行为还将在学院(联合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备案。

(二)考核

1.研究生参加的所有学术活动记录均由导师负责审核签字方予以认可。

2.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前,需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情况考核表》,经培养单位学术活动课程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提交培养单位审核。

3.培养单位学术活动课程负责人在系统内根据学生填报的记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学分认定,录入对应的学术活动环节成绩

四、归档

研究生所作学术报告的全文、《学术活动记录》应交学院(联合培养单位)存档。研究生院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学院(联合培养单位)有责任保存其组织的学术活动的相关文本及电子资料。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表

附件2:操作指南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25年828